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蔡麗雅
債 務 人 日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福元
債 務 人 江福元
債 務 人 江余素琴
債 務 人 江琇甄
債 務 人 江依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美金(下同)柒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伍點二五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美金(下同)玖拾柒萬叁仟伍佰零貳點八四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美金(下同)陸拾陸萬肆仟肆佰零玖點四五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美金(下同)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零壹點三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美金(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柒點九九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
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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