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033號
PCDV,107,司促,35033,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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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蔡麗雅
債 務 人 日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福元
債 務 人 江福元
債 務 人 江余素琴
債 務 人 江琇甄
債 務 人 江依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美金(下同)柒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伍點二五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美金(下同)玖拾柒萬叁仟伍佰零貳點八四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美金(下同)陸拾陸萬肆仟肆佰零玖點四五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美金(下同)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零壹點三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美金(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柒點九九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
   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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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