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張魁麟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裕成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瑞芳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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