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029號
PCDV,107,司促,35029,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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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張魁麟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裕成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瑞芳即張五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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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