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027號
PCDV,107,司促,35027,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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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洪陳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貳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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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