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855號
PCDV,107,司促,3485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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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欣亞
債 務 人 高福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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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