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849號
PCDV,107,司促,34849,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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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韋婷
債 務 人 李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貳佰陸
  拾叁元,及其中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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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