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447號債 權 人 温兆喜債 務 人 林政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主張之票號FA2020347 號支票債權存在 之釋明(聲請狀未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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