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199號
PCDV,107,司促,3419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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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漢明
債 務 人 廖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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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