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354號
PCDV,107,司促,29354,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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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354號
債 權 人 姚銘旗
代 理 人 鄭伊鈞律師
代 理 人 陳禹竹律師
債 務 人 林欣儀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欣儒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育暐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松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一及附表
  二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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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