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84號債 權 人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揚素英債 務 人 宇程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本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主張之貨款債權存在之釋明。二、本件所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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