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69號
PCDV,107,司促,27869,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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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69號
債 權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債 權 人 昇德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庭
債 務 人 振北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兆廣機械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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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北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德高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