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26號
PCDV,107,勞執,12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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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謝文達 
相 對 人 宏利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貳仟元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2千元,並分 期於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28日各給付3萬1千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僅給付2萬元而未依約 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中之4萬2千元 (即:6萬2千元-2萬元=4萬2千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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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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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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