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20號
PCDV,106,金,20,20181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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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賴惠華黃麒文間因106年度金
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
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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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