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朱漢寶律師
張倪羚律師
被 告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283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49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聲請更正,核屬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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