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黃裕勝
蘇國樑
蘇世聰
廖麗智
廖金宏
曾永銘
蘇清龍
張美珠
張富程
林千人
張焜強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秀
玲、蕭金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
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
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