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呂春玉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代理人 曾明馨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許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