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45號
PCDV,106,家訴,14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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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呂春玉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代理人  曾明馨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許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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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