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成佩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瀚文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萬8,719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民國107 年12月7 日民事擴張聲明狀請求金額應為62
8 萬5,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3,271 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納之3 萬8,719 元,尚應補繳2 萬4,552 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