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301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301,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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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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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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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汪傳放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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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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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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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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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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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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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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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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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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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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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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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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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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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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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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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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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29日以1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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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字第20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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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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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4,000元,共計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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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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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債權總額6,307,279元之15.9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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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債權本金2,690,749元之37.4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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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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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50,514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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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生活費用759,082元後,尚不足8,568元,低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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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08,000元。另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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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現金存款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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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2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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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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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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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壽會貴字第1060404665號函及所附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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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
4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107)南壽保單字第C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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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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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107年3月21日巴黎(107)壽字第03109號函與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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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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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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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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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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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44,500元,並有聲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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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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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影本等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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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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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薪資,並無明顯降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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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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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0,032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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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房屋租金11,000元、伙食費6,600元、水電瓦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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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元、行動電話費1,350元、交通費1,951元、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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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1,000元與另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其72歲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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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每月扶養費7,000元)。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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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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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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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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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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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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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之前開各項必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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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均核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無違,且聲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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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擔扶養費之金額及比例亦屬合理,堪認可採。故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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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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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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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4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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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30,032元後,尚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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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8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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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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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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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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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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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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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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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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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於不考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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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本件聲請人依前開注意事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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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僅須逾96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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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計算式:(44,500元₋30,032元)×72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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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2元×9÷10)=969,415元,元以下四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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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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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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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總額已達1,008,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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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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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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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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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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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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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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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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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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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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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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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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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29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0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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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3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三頁1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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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4,000元,共分723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4
為1,008,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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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6
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7
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8
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9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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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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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1.47%12
   每期清償金額:206元13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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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28.56%15
   每期清償金額:3,998元16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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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6.33%18
   每期清償金額:887元19
(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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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6.68%21
   每期清償金額:935元22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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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9.98%24
   每期清償金額:1,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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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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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6.67%27
   每期清償金額:934元28
(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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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16.23%30
   每期清償金額:2,272元31
(8)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2
   債權比率:15.78%第四頁1
   每期清償金額:2,209元2
(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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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7.35%4
   每期清償金額:1,029元5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
   債權比率:0.30%7
   每期清償金額:42元8
(1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
   債權比率:0.65%10
   每期清償金額:91元11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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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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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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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15
 自己名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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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17
 者,不在此限。
18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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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