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2號
PCDV,105,重家訴,12,2018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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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明瑋(即王慧珍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被   告  高逸樺
       高博鉅
上一人代理人 高逸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
被   告  高偉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偉翔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繼承人高平和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 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被繼承人如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之一 ,而其餘原告或被告與他造均為其繼承人者,被繼承人死亡 後,僅須由同造之原告或被告承受訴訟。屬於對造當事人之 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被繼承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 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其實體上因繼承而承受之權利義 務,依然存在)(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三)參照)。查原告王慧珍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6年8月12 日死亡,有原告所提王慧珍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參見本院卷二第5-8頁),而被告高明瑋王慧珍之 子,為王慧珍之唯一繼承人,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說 明,本件應由被告高明瑋承受訴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 106年11月9日具狀撤回對高明瑋之訴訟,並聲明原告部分由 高明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內容之解釋意旨,被告高明瑋因承受王慧珍之原告訴訟 上地位,故認高明瑋之被告訴訟上地位因無訴訟上對立關係 而不存在,然高明瑋基於其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繼承人,實 體上應為王慧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債務人,高明瑋仍 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高逸樺高博鉅高偉晉高偉翔共同 履行本件有關王慧珍所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判決結果 ,合先敘明。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 文,該規定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經核原告起訴後 雖為訴之變更,惟其訴訟之基礎事實均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兩 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之分割,且無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王慧珍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配偶,被繼承人高平和於10 1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有配偶即原告外,另有子女即 被告高逸樺高偉晉高偉翔高博鉅高明瑋等五人。被 繼承人高平和死後遺有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4年2月13日北區國稅板橋 營字第1040098658號函及其附件所示之財產,上揭財產中, 兩造已部分財產同意先行分配外,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 至今尚未協議分割。而原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得先就 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請求平均分配,再依法定應繼分請求分 配遺產淨額。今因本件兩造間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財 產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鈞院准予 裁判分割。
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 被繼承人有新臺幣(下同)4595萬1380元債權存在: 原告對被繼承人高平和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經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數額為4595萬1380元。然訴外人協明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明公司)另案就被繼承人高平和 名下附表一、二之遺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業經鈞院 民事庭以106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判決被繼承人高平和遺產中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移轉登記予協明公司,另如附表二 所示之馬上發公司2,199,600股、大歐公司股份189,000股、 大慶公司股份217,773股應變更登記為協明公司,全案並於 107年2月21日確定。故高平和之剩餘財產淨值於扣除附表一



、二之財產價值後,應為1億1918萬4019元。王慧珍對高平 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更正為2417萬0911元【計算式: (1億1918萬4019元-7084萬2197元)÷2=2417萬0911元) 】又王慧珍在訴訟進行中死亡,並由高明瑋承受訴訟,故原 告高明瑋所繼承之王慧珍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於扣除內部 分擔比例後,應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33萬6729元(計算式 :2417萬0911元×4/5=1933萬6729元)。 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分割遺產前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 兩造共同公有,而繼承人則得隨時請求分割。是本件原告以 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對象,請求鈞院裁判分割以消滅全體 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洵屬有據。本件被繼承人高平和於 101年7月7日死亡後迄今,兩造就其所遺留之財產至今未能 達成分割協議,自有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必要。王慧珍 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配偶,被告高逸樺等人則為被繼承人之 子女,而渠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別為各1/6。從而,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和平所遺留之遺產中應以協明公司股份 優先清償王慧珍對被繼承人高和平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後,其餘遺產請求依法分割。
被繼承人高和平之國稅局遺產清冊中之新北市○○區○○○ 路00號之建物已遭拆除且門牌號碼於106年6月22日廢止,縱 使列為遺產亦無法分割;現相關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均為 新編列,應該是原先舊建物拆掉之後新蓋的建物,與原本新 北市○○區○○○路00號建物並非同一。
聲明: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933萬6729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繼 承人高平和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扣除支付原告前項剩 餘財產差額後,依原告所提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之附表二 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
被告高逸樺高博鉅
前於105年6月24日之民事答辯狀辯稱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嗣於106年5月18日具狀陳稱 不再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參見被告106年5月16日之家事答 辯一狀),被告高逸樺亦於本院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時陳 稱:消滅時效部分不主張等語無誤,合先敘明。 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不當,被告同意有關存款部分全部由原 告繼承,被告只請求分割協明公司股份及不動產部分。依被 告於107年5月2日之民事答辯(四)狀中之附件一附表所示 ,編號3、5、7、13之遺產分配給被告高偉翔;編號10、17 之遺產分配給被告高逸樺;編號16之遺產分配給高偉晉;編



號9、12、14遺產分配給高博鉅;至協明公司股份部分依編 號20之欄位分割,有關原告剩餘財產部分亦應依上開分割方 式一併和解。
被繼承人高和平之國稅局遺產清冊中,有將新北市○○區○ ○○路00號之建物列為被繼承人高和平之遺產,原告107年6 月書狀亦將上開建物列為遺產,但原告後來稱上開建物於被 繼承人生前遭過戶,故不列入遺產為分割並不合理,故仍應 將上開建物入遺產為分割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被告高偉翔則稱:父親的股票全部是借名登記於各兄弟姊妹 ,應該要統籌起來分成6份才對,104年7月父親死亡時原告 有叫我們去律師那邊簽名,當初原告就說父親的股份除以6 來分,現在主張又不一樣,父親大陸有一個帳戶原告已經把 裡面的錢領走了,但沒辦法提出證據證明等語。 被告高偉晉另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建物已經更 改為63之5號;被告有四個兄弟姊妹,王慧珍從進門之後就 從來沒有照顧過我們,連一個便當也沒有準備過,高明瑋搬 來臺北住後也沒有跟我們住再一起等語。
三、本院之認定:
原告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高平和於101年7月7日死亡,現仍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原告為被繼承人配偶,被告高逸樺、高 博鉅、高偉晉高偉翔高明瑋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兩造為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每人之應繼分為 各六分之一。又原告與被繼承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應 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是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王慧珍 與被繼承人高和平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雙方剩餘 財產差額經平均分配,王慧珍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之剩餘財 產金額為4595萬1380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 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存款繼 承申請書、印鑑證明及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
經查,王慧珍在被繼承人高平和死亡時,其財產總額經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核定為7084萬2197元,而被繼承人高平和於婚 姻關係消滅時之財產總額為1億6274萬4958元,王慧珍尚得 請求剩餘財產為45,951,380元,此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 核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為憑(參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 板調字第6號卷第17頁),復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經該局於105年5月3日函覆被繼承人高平和遺產稅案中之 民法第1030條之1扣除額計算表、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



之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核定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1至184頁),是王慧珍自得依民法第 1030條之1向被告等人請求給付剩餘財產45,951,380元無誤 。
又被繼承人高平和死亡時之剩餘財產,經協和公司另案就被 繼承人高平和名下如附表一、二之財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判決兩造應 將被繼承人高平和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移轉登記予 協明公司,另如附表二所示之馬上發公司股份共計2,199,60 0股、大歐公司股份189,000股、大慶公司股份217,773股則 應變更登記為協明公司所有,全案並於107年2月21日確定, 此有106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 在卷可參。故被繼承人高平和之剩餘財產價值,亦應扣除非 屬被繼承人高平和所有如附表一、二之財產價值後為核算, 始屬公允,經核被繼承人高平和之剩餘財產價額經扣除附表 一、二之財產後,剩餘財產之數額應為1億1918萬4019元【 計算式:1億6274萬4958元-38萬0250元-131萬6250元-122萬 8500元-125萬7750元-128萬7000元-24萬4500元-2105萬532 9元-1156萬8862元-139萬7142元-382萬5356元=1億1918萬 4019元)】,而王慧珍對被繼承人高平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則應為2417萬0911元【計算式:(1億1918萬4019元-70 84萬2197元)÷2=2417萬0911元)】。 本件王慧珍原向被告即被繼承人高平和之其餘繼承人即高逸 樺、高博鉅高偉晉高偉翔高明瑋請求給付被繼承人高 平和剩餘財產之差額,惟王慧珍於起訴後之106年8月12日死 亡,而由被告高明瑋於107年3月27日聲明承受訴訟,故高明 瑋於承受訴訟後,自應改列為原告,然高明瑋依法應與被告 高逸樺高博鉅高偉晉高偉翔王慧珍履行被繼承人高 平和之剩餘財產差額之實體法上債務,並不因而解消,此業 已說明如前,而依民法第280條有關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分 擔義務規定,高明瑋與其餘4名被告就王慧珍所請求剩餘財 產差額所負之連帶債務應屬平均負擔,故高明瑋仍應負擔王 慧珍所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2417萬0911元之1/5債務為是, 經核其應分擔之金額應為483萬4182元(計算式:2417萬091 1元×1/5=483萬4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高明 瑋承受訴訟後,於扣除原應平均分擔之483萬4182元債務, 原告得向被告高逸樺高博鉅高偉晉高偉翔請求給付之 剩餘財產差額應為1933萬6729元(計算式:2417萬0911元 -483萬4182元=1933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請求 自105年1月1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週年利率



5%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遺產分割部分: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建物是否應列入遺產? 原告所提之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之附表一編號16新北市○ ○區○○○路00號房屋部分,原告雖以該建物於被繼承人高 平和過世前已變更起造人為長榮山莊股份有限公司為由,故 不列入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而請求分割,惟經被告以該 不動產業經國稅局列入高平和遺產清冊,故應列入被繼承人 高平和之遺產為分割等詞為辯。此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樹林地 政事務所提供新北市○○區○○○路00號之建物及其座落土 地之建物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歷史登記異動索引資料後,業經 函覆略以:經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而無法提供相關 資料等語,此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1日新北樹 地資字第1074083592號函在卷可憑,足認該不動產應為未辦 保存登記之建物,自難遽認該建物原由被繼承人高平和實質 上管領而應視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又上開建物之門牌 於100年6月22日即已廢止,此有變更門牌查詢網頁列印資料 1份在卷可憑,衡以被繼承人高平和係於101年7月7日死亡, 足認上開建物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廢止其門牌而不存在, 是本件無相關事證足認上開建物於被繼承人高平和死亡時, 仍由被繼承人高平和享有實質上之管領力,自難將之逕列為 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而由兩造進行分割,雖被告辯以新北 市○○區○○○路00號之建物已變更門牌為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惟被告就此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所 辯應不足採,本院綜上調查認定之結果,應認新北市○○區 ○○○路00號之建物非屬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故不列入 遺產分割之標的由兩造分割。
兩造就遺產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依民事辯論意旨補充 狀附表2為分割,被告則主張依民事答辯(四)狀中之附件 一附表及歷次陳述意見為分割,兩造之分割方式是否可採?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依前揭規定,兩造在分 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且系爭遺產經查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系爭遺產既不 能協議分割,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又 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 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另 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 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法 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 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 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 判決。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酌定如下: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高平和之繼承人,系爭 遺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雖被告高逸樺於107年5月18日曾當 庭提出被告4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惟經原告表示分割方法 不當,並另具狀主張分割之方法如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之 附表二所載,足認兩造顯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故原告 訴請將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
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 第2項規定自明。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 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 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依應繼分 比例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既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是本院 認附表三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配,爰訂分割方法 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載。另原告高明瑋之應繼分原應為1/ 6,嗣因王慧珍死亡,高明瑋復為王慧珍之唯一繼承人,故 高明瑋復繼承王慧珍之應繼分1/6,因此高明瑋之應繼分合 計應為1/3(計算式:6/1+1/6=2/6=1/3),其餘被告高逸 樺、高博鉅高偉晉高偉翔之應繼分則均為1/6,詳見附 表四之應繼分欄所載。
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三所示之遺



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 所示,而原告訴之聲明及被告答辯聲明所主張關於分割方法 雖有部分與本院判決結果略有不同,惟分割方法本屬本院之 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此部分尚毋庸為駁回之諭 知,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勝訴,至分割遺產之訴, 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分割 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 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 以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 主文第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一:
┌───────────────────────────────────┐
│土地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持分 │價 值 │
│ ├───┬───┬───┬───┬───┼──┼───┼─────┤
│ │縣市 │鄉鎮市│段 │小段 │地號 │平方│ │新臺幣 │
│ │ │ │ │ │ │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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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09-17│13 │4分之1│380,250 │
├──┼───┼───┼───┼───┼───┼──┼───┼─────┤
│ 2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10-24│45 │4分之1│1,316,250 │
├──┼───┼───┼───┼───┼───┼──┼───┼─────┤
│ 3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10-30│42 │4分之1│1,22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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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10-36│43 │4分之1│1,257,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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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10-43│44 │4分之1│1,287,000 │
└──┴───┴───┴───┴───┴───┴──┴───┴─────┘
┌─────────────────────────────────────┐




│建物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層數│建物面積│持分│價值 │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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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路二段36│ 江子翠段第三 │層次│82.57平 │ 1/1│244,500 │
│ │ │9巷4號 │ 崁小段310-24 │:1層│方公尺 │ │ │
│ │ │ │ 、310-30、31 │ │ │ │ │
│ │ │ │ 0-36、310-43 │ │ │ │ │
└──┴──┴──────┴────────┴──┴────┴──┴────┘
附表二
┌───────────────┬───────┬─────┐
│ 公司名稱 │ 股數 │價值(元)│
├───────────────┼───────┼─────┤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74,500股 │21,055,329│
│ ├───────┼─────┤
│ │975,000股 │11,568,862│
├───────────────┼───────┼─────┤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189,000 股 │1,397,142 │
├───────────────┼───────┼─────┤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217,773 股 │3,825,356 │
└───────────────┴───────┴─────┘
附表三:被繼承人高平和遺產:
┌──┬────┬────────┬─────┬────┐
│編號│遺產種類│遺產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
│ │ │ │數量或金額│ │
├──┼────┼────────┼─────┼────┤
│ 1 │ 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1/4 │ │
│ │ │翠段第三崁小段31│ │ │
│ │ │0-25地號 │ │ │
├──┼────┼────────┼─────┤ │
│ 2 │ 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1/4 │ │
│ │ │翠段第三崁小段31│ │ │
│ │ │0-31地號 │ │ │
├──┼────┼────────┼─────┤ │
│ 3 │ 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1/4 │ │
│ │ │翠段第三崁小段31│ │ │
│ │ │0-37地號 │ │ │
├──┼────┼────────┼─────┤ │
│ 4 │ 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1/4 │ │




│ │ │翠段第三崁小段31│ │ │
│ │ │0-44地號 │ │ │
├──┼────┼────────┼─────┤由兩造依│
│ 5 │ 土地 │新北市汐止區北港│1/1 │如附表四│
│ │ │段烘內小段311之 │ │所示之應│
│ │ │58地號 │ │繼分比例│
├──┼────┼────────┼─────┤分配之。│
│ 6 │ 土地 │臺東縣卑南鄉利 │20/100 │ │
│ │ │家段6555地號 │ │ │
├──┼────┼────────┼─────┤ │
│ 7 │ 房屋 │新北市板橋區柏翠│1/1 │ │
│ │ │里文化路2段369巷│ │ │
│ │ │2-1號 │ │ │
├──┼────┼────────┼─────┤ │
│ 8 │ 房屋 │新北市板橋區柏翠│1/1 │ │
│ │ │里文化路2段369巷│ │ │
│ │ │2號 │ │ │
├──┼────┼────────┼─────┤ │
│ 9 │ 房屋 │新北市汐止區烘內│1/1 │ │
│ │ │里瑞松街192號 │ │ │
├──┼────┼────────┼─────┤ │
│ 10 │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98,657元 │ │
│ │ │(帳號:72122102│(暨利息)│ │
│ │ │7166) │ │ │
├──┼────┼────────┼─────┤ │
│ 11 │ 存款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57,043元 │ │
│ │ │(帳號:24300411│(暨利息)│ │
│ │ │9364) │ │ │
├──┼────┼────────┼─────┤ │
│ 12 │ 存款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291元 │ │
│ │ │(帳號:08700450│(暨利息)│ │
│ │ │7016) │ │ │
├──┼────┼────────┼─────┤ │
│ 13 │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4元 │ │
│ │ │中和分行(帳號:│(暨利息)│ │
│ │ │0620765649399) │ │ │
├──┼────┼────────┼─────┤ │
│ 14 │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638元 │ │
│ │ │民族分行(帳號:│(暨利息)│ │
│ │ │0903717900740) │ │ │




├──┼────┼────────┼─────┤ │
│ 15 │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536元 │ │
│ │ │民族分行(帳號:│(暨利息)│ │
│ │ │0903705809895) │ │ │
├──┼────┼────────┼─────┤ │
│ 16 │ 存款 │國民年金(第一商│6,194元 │ │
│ │ │業銀行華江分行帳│(暨利息)│ │
│ │ │號:20250530487 │ │ │
│ │ │) │ │ │
├──┼────┼────────┼─────┤ │
│ 17 │ 債權 │協明化工業股份有│6,500,000 │ │
│ │ │限公司股東往來 │元 │ │
├──┼────┼────────┼─────┤ │
│ 18 │ 債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10,000,000│ │
│ │ │公司股東往來(高│元 │ │
│ │ │林工業) │ │ │
├──┼────┼────────┼─────┤ │
│ 19 │ 債權 │惠豐工廠有限公司│5,000,000 │ │
│ │ │股東往來 │元 │ │
├──┼────┼────────┼─────┤ │
│ 20 │ 投資 │協明化工業股份有│4,053,000 │ │
│ │ │限公司股票 │股 │ │
├──┼────┼────────┼─────┤ │
│ 21 │ 投資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1,005股 │ │
│ │ │有限公司股票 │ │ │
├──┼────┼────────┼─────┤ │
│ 22 │ 投資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23,974股 │ │
│ │ │有限公司股票 │ │ │
├──┼────┼────────┼─────┤ │
│ 23 │ 投資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1,410股 │ │
│ │ │股票 ├─────┤ │
│ │ │ │3,116股 │ │
├──┼────┼────────┼─────┤ │
│ 24 │ 投資 │長榮山莊股份有限│300,000股 │ │
│ │ │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25 │ 投資 │高林工業有限公司│550,000股 │ │
│ │ │(高林農貿)股 │ │ │
│ │ │票 │ │ │




├──┼────┼────────┼─────┤ │
│ 26 │ 投資 │惠豐化工廠有限公│300,000股 │ │
│ │ │司股票 │ │ │
├──┼────┼────────┼─────┤ │
│ 27 │ 投資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12股 │ │
│ │ │股票 ├─────┤ │
│ │ │ │6股 │ │
├──┼────┼────────┼─────┤ │
│ 28 │ 投資 │JF東協 股票 │6.746股 │ │
├──┼────┼────────┼─────┤ │
│ 29 │ 投資 │生懷絕技基金股票│50,000股 │ │
└──┴────┴────────┴─────┴────┘
附表四:兩造之應繼分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
│ 1 │高明瑋(兼王慧珍之承受│3分之1 │
│ │訴訟人) │ │
├──┼───────────┼──────┤
│ 2 │高逸樺 │6分之1 │
├──┼───────────┼──────┤
│ 3 │高博鉅 │6分之1 │
├──┼───────────┼──────┤
│ 4 │高偉翔 │6分之1 │
├──┼───────────┼──────┤
│ 5 │高偉晉 │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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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山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