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郭駿均
黃昱撰
黃致維
葉祥瑞
吳燕蘋
被 告 陳碧桂
陳雅道
陳雅美
陳雅裕
陳雅典
被 告 陳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
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7「土地坐落」欄中「地號」欄關於「109 」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109-1 」;附表一編號53「土地坐落」欄中「地號」欄關於「123-1 」之記載,應更正為「123-1 、123-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