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53號
PCDM,107,附民,75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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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廖俊郎
被   告 弘麒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 之刑事訴訟案件(訴外人洪棟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以107 年度交上易字 第137 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按;原告遲至107 年12月4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 枚可稽,揆諸首揭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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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麒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