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302號
PCDM,107,聲,530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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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富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 民國106 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8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6 年度簡字第365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 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29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㈣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13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同年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575號各判處 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㈣、 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經接續執 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8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終結日為108 年7 月21日,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61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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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