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光華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鍾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11月確定 ,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鍾光華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再因㈡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簡字第5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㈢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前開㈡、㈢案件,嗣 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4 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 後,受刑人於107 年12月2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 文號: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0 號)各1 份 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