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偉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10 6 年度簡字第6926號、106 年度簡字第8028號判決確定,另 被告前所犯兩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6號 、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後,經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1683號定應執行刑,並予接續執行。又受刑 人自106年9月17日入監執行,業於10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 701935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 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