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265號
PCDM,107,聲,526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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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明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明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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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