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52號
聲 請 人 郭昌凱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顏品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品隆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被告自白不諱,應無串證之虞,已無羈押必要, 請准予交保,讓被告安排照顧家中長輩事宜等語。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 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 7 年9 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42 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並自107 年12月26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並已於107 年12月26日 起撤銷羈押,是被告自同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辯護人 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