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俊詳
聲 請 人
即被告母親 張碧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03 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詳於取具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邱俊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問及 核閱相關卷證後,認為其所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第140 條第1 項之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同日執行 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如附件一107 年11月30日筆錄所載,聲請人即 被告之母張碧霞聲請意旨如附件二「刑事聲請狀」所載。三、經查:
(一)訊據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據證人即告訴人鄭亘伸、證人即 告訴人許嘉榮警員、證人游鎮合警員證述甚詳,且有臉書 留言擷圖、監視器畫面照片、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本院勘驗筆錄等可資佐證,且被告所為妨害自 由等犯行,經本院於106 年11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足認 其為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第277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二)被告之母雖稱:被告父親有重大慢性病多年需要人照顧、 還有一位83歲奶奶也是需要家人照顧,家庭經濟又不好, 需要被告打工賺錢養家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之供述、所 涉犯罪情節、逃亡之可能性等情,審認被告如能取具相當 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處分,方足以使被告自
我約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 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許被告於取具新臺幣5,000 元 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地即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