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8525號
PCDM,107,簡,8525,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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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毓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33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毓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於同年月28 日9 時許」應更正為「於同年月28日9 時30分許(見偵字第 12396 號卷第8 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意圖避 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應接受常備兵徵召,卻無故拒不應徵入營 ,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衡其素行 、行為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 義務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3324號
被 告 鄧毓璋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5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毓璋係86 年次之役男,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 ,以新北市106年第e0068梯次陸軍軍事訓練常備兵徵集令, 通知鄧毓璋於同年月28日9 時許,至新北市板橋火車站集合 ,前往新竹縣關西鎮接受常備兵徵集,該徵集令於同年月14 日送達至其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24巷20弄3號5樓之住 所,由其母潘翠雲簽收,並已轉知鄧毓璋上揭徵集令及告知 應報到之日期。詎鄧毓璋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逾入營 期限五日。後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於107年1月22日聯繫鄧毓璋 ,詢問鄧毓璋之意願,列入新北市107年第e0071梯次陸軍軍 事訓練徵集對象(107年2月22日入伍),鄧毓璋並於107年2 月7 日親至新莊區公所簽收領取徵集令,然入營當日仍未按 時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翠雲之證述 相符,此外,復有新北市新莊區85年次役男鄧毓璋妨害兵役 案件調查表、被告之兵籍表、役男體格檢查表、戶籍資料、 新北市106年第e0068梯次陸軍軍事訓練常備兵徵集令、新北 市新莊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 詢名冊、被告之北縣政府個人戶籍資料表、九十九年役男徵



兵檢查通知、新北市107年第e0071梯次陸軍軍事訓練常備兵 徵集令、電子發送紀錄查詢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 免徵兵處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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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