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宣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
第6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徐宣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5行所載: 「『你以為我門(應係『們』之錯別字)查不到』、『新聞 會依直抱(應係『一直報』之錯別字)我沒差』、『沒關西 ,他跟你拚到底』、『他說你不給他,他明天去穀保大鬧』 」,應更正為:「『你認為我門(應係『們』之錯別字)查 不到』、『新聞會依直抱(應係『一直報』之錯別字)我沒 差』、『沒關西,他跟你拼到底』、『他說你不給他,明天 去穀保鬧大』」;並補充證據:「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本院 訊問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 ,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 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徐宣庭接續於106 年4月28日下午4時37分許,傳送如起訴書及上開更正部分所 載之文字訊息與告訴人蘇蕙閔,以「報紙頭條」、「學校記 過」、「有人到家裡打招呼」、「新聞會一直報導」、「拼 到底」、「去學校鬧大」等語句表示欲至告訴人家中、學校 滋事之意,顯均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對其恐嚇,衡 情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此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均陳稱其 身心恐懼等語益徵,是被告前開之行為,自足生危害於告訴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如附件起訴書所示先後恐嚇告訴人之 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其犯罪目的同 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不 滿,竟率而以言語恫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 其情緒控制能力不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年紀尚 輕、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 受刺激,與犯後原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嗣於本院訊問 程序因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因而開啓簡易判 決處刑程序,被告並已當庭向本院表示其願受科刑之範圍, 嗣本院參酌上情,在其表示之範圍內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就本件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8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檢察官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忻穎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如檢察官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608號
被 告 徐宣庭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宣庭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16時37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 復興路某網咖內,利用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 之私訊軟體Messenger 傳送訊息予素未謀面之蘇蕙閔,稱涉 有殺人罪嫌之前童星「王欣逸」想向蘇蕙閔要一雙皮鞋,經 蘇蕙閔予以拒絕後,詎徐宣庭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傳送「他說你明天看蘋果日報頭條」、「你想想學校會不會 記你過」、「如果家天天有一堆人跟你打招呼也沒差? 」、 「你以為我門(應係「們」之錯別字)查不到」、「新聞會 依直抱(應係「一直報」之錯別字)我沒差」、「沒關西, 他跟你拚到底」、「他說你不給他,他明天去穀保大鬧」等 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文句恫嚇蘇蕙閔,使蘇蕙閔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蘇蕙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徐宣庭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在前開時地,利用│
│ │述 │臉書Messenger 傳送前開訊│
│ │ │息予告訴人蘇蕙閔之事實。│
├──┼───────────┼────────────┤
│ 2 │告訴人蘇蕙閔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以及其於案│
│ │查中之指訴 │發前及案發時根本不認識被│
│ │ │告,佐證上開文句並非熟識│
│ │ │之人間的玩笑內容。 │
├──┼───────────┼────────────┤
│ 3 │被告與告訴人在臉書Mess│被告有發送上開恐嚇文句之│
│ │enger 之對話紀錄照片5 │犯罪事實。 │
│ │張 │ │
├──┼───────────┼────────────┤
│ 4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 年│被告並無身心障礙資格之登│
│ │11月8 日新北社障字第10│記,應無精神障礙之情形。│
│ │00000000號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忻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