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779號
PCDM,107,審交附民,779,20181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9號
原   告 張佳碩
被   告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   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   告 胡崴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5號) ,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