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755號
PCDM,107,單聲沒,755,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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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世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3 號被告沈世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本院以10 6 年度毒聲字第31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106 年3 月3 日3 時4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 段、員山路口查獲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074公克、驗 餘淨重0.1059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4 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持有如上述為 警查扣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再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沈世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3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考。而該案查 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074公克、 驗餘淨重0.1059公克,有該院106 年4 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且為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外,驗餘淨重0.1059公克,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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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