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永吉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宋永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宋永吉係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繫屬於本院。然被告經診斷有呼吸衰竭、肺炎、紅斑 性狼瘡、非典型帕金森氏症、陳舊性腦出血、冠心病術後等 症狀,而自民國106 年4 月17日至板橋國泰醫院治療,目前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意識不清昏迷指數7 分,進食與日常 生活皆無法自理等情,此有板橋國泰醫院107 年12月3 日診 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 以前停止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