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9號
CHDV,107,重訴,169,201812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吳展昇 
      吳婉廷 
      吳陳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瑋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三人共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00,000
元,核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