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錦屏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陳群凱
陳群瑋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群儒
被 告 陳照楣 彰化縣○○鎮○路里0鄰○○路000號
陳衍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原告欄「共同訴訟代理人楊玉珍律師黃文進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文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