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96號
CHDV,107,訴,996,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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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育彥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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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