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被上訴 人 陳義宗即國象模具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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