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8號
CHDV,107,訴,1078,201812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謝文芳 
      謝文福 
      謝文彬 
      謝文欽 
      陳謝素梅
      許城枝 
      許振發 
      許淑華 
      許雅雲 
      許淑英 
      蕭俊龍 
      蕭俊升 
      蕭俊麟 
      蕭美玲 
      蕭如伶 

      謝素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蕭玉玲及被告之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及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均全部土地之遺產,由被代位人蕭玉玲及被告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謝文彬謝文欽蕭俊麟謝素楨外,其餘被告受合 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蕭玉玲積欠原告新台幣606,108元及利息 未清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字14056號債權憑證 為憑。蕭玉玲之被繼承人謝火明於民國86年12月3日死亡, 遺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地號及彰化 縣○○鎮○○段000地號四筆土地(下稱系爭遺產),由蕭 玉玲及被告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上開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惟蕭玉玲怠於行使權利辦理遺產分割,原告 自得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蕭俊麟謝文彬謝文欽謝素楨陳稱:同意分割遺產 。
四、被告謝文芳謝文福陳謝素梅許城枝許振發許淑華許雅雲許淑英蕭俊龍蕭俊升蕭美玲蕭如伶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 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 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 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 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 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 參照)。
六、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火明於86年12月3日死亡,原告主張 被代位人蕭玉玲及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所 示,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繼承人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又 被代位人蕭玉玲債欠原告債務,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 制執行無結果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 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前開主 張自堪信為真正。
七、綜上,本件被代位人蕭玉玲未清償債務且經強制執行無結果 ,迄今仍怠於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故原告本於代位請求權 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終止繼承人間 之公同共有關係,就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主張繼承人間依



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被告 │應繼分比例 │
├─────┼──────┤
謝文芳 │8分之1 │
├─────┼──────┤
謝文福 │8分之1 │
├─────┼──────┤
謝文彬 │8分之1 │
├─────┼──────┤
謝文欽 │8分之1 │
├─────┼──────┤
陳謝素梅 │8分之1 │
├─────┼──────┤
謝素楨 │8分之1 │
├─────┼──────┤
許城枝 │40分之1 │
├─────┼──────┤
許振發 │40分之1 │
├─────┼──────┤
許淑華 │40分之1 │
├─────┼──────┤
許雅雲 │40分之1 │
├─────┼──────┤
許淑英 │40分之1 │
├─────┼──────┤
蕭俊龍 │48分之1 │
├─────┼──────┤




蕭俊升 │48分之1 │
├─────┼──────┤
蕭俊麟 │48分之1 │
├─────┼──────┤
蕭美玲 │48分之1 │
├─────┼──────┤
蕭如伶 │48分之1 │
├─────┼──────┤
│蕭玉玲 │48分之1 │
│ │(原告負擔)│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