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49號
CHDV,107,訴,1049,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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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江長益 
被   告 程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均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33,868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 ○段0000○00000 ○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六分 之一、全部、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1465 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 全部,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預告登 記予以塗銷。主張略以:原告從未辦過預告登記,此事經鈞 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91號及鈞院103年度簡上字第 36號民事判決,均已確定此預告登記是假的,而被告也對原 告名下之系爭土地及建物無設定權、抵押權或任何債權。本 票的訴訟案件都已經調查過了,錢不是原告拿走的,原告沒 有欠被告錢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不同意原告請求。答辯略以:被告有把錢匯到 原告的帳戶裡,對原告之不動產所為預告登記,被告的女兒 說她是請張賀雄代書去辦的。原告沒有還錢給被告,銀行很 嚴格,如果不是本人去領,就不會給錢。錢如果不還給被告 ,被告就不會塗銷,銀行的資料不會騙人,可以再從銀行找 證據出來,會有單據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被告請求如附表 所示之預告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又主張此預告登記是假的,被告也對原告名下之系爭土 地及建物無設定權、抵押權或任何債權,本票的訴訟案件都 已經調查過了,錢不是原告拿走的,原告沒有欠被告錢等語 ,為被告所爭執,答辯稱被告有把錢匯到原告的帳戶裡,對 原告之不動產所為預告登記,被告的女兒說她是請張賀雄代 書去辦的,原告沒有還錢給被告等語。按判決理由固無既判 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 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 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



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 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 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 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裁 判要旨可參)。經查,有關原告有無向被告借款之爭執,兩 造前經另案即本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91號及103年 度簡上字第3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中除經比對 本票上之指紋、筆跡外,復傳訊證人謝錫明江長峰為調查 後,判決理由已認定原告並未向被告借款,且訴外人江長峰 所借款項係供江長峰自己使用,江長峰以原告名義簽發本票 ,原告並不知情,因而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本票(票號TH59 5907、CH648036)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已判決確 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被告雖仍爭執其對原告 有債權等語,然既未能說明上開確定判決有何顯然違背法令 之情形,復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斷之訴訟資料,則依前述 說明,當事人及本院已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因此被 告對於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堪予認定。除此之外,原告另 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該案判決亦是基於相同 之理由而判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 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465號建 物,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 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此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5號民 事卷宗及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可憑,併予敘明。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 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 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 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 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 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為 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 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名義人為妨 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既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 之行使,則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 登記亦已失其依據,且其存在限制所有人之處分,對所有權 自有妨害,所有人得依據前揭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 請塗銷。查被告對於原告並無請求權存在,已如前述,則被 告欲以預告登記保全之權利並不存在,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 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已失其依據,本件系爭預告登記之繼



續存在,足以妨害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則 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排除妨害,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 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 33,868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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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地號,面積│
│ │ │66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1/6 │
│ │ │預告登記: │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1/6,內容: │
│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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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面 │
│ │ │積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全 │
│ │ │部。預告登記: │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
├─┼──┼─────────────────────┤
│3 │土地│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面 │
│ │ │積7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利範圍:全│
│ │ │部。預告登記: │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
├─┼──┼─────────────────────┤




│4 │建物│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4層│
│ │ │,總面積162.38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江長益,權│
│ │ │利範圍:全部。預告登記: │
│ │ │99年12月29日收件彰資字第185330號,辦理預告│
│ │ │登記,請求權人程滿、限制範圍:全部,內容:│
│ │ │為保全程滿對該標的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並禁│
│ │ │止將該標的物移轉於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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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