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1號
CHDV,107,補,751,201812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黃美蘭 
原   告 鄭桂芳 
原   告 賴女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50,000元(計算式:黃美蘭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鄭
  桂芳請求被告給付950,000元+賴女婷請求被告給付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
二、陳報被告周欣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