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黃美蘭
原 告 鄭桂芳
原 告 賴女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50,000元(計算式:黃美蘭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鄭
桂芳請求被告給付950,000元+賴女婷請求被告給付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
二、陳報被告周欣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