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林搬
訴訟代理人 林煌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3,310元,惟查,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07年10月11日北土測字第156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可知,被告實
際占用面積為169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625
,300元(計算式:被告應拆除面積169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
現值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3,31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