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0,000元(計算式:聲
明第一項請求給付1,200,000元+聲明第二項依原告陳報碎紙機
價值10,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2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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