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3號
CHDV,107,補,72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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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陳維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可知,原告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1/12」,故請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
  ?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陳水栖、陳自東、陳東發之繼承人為何人?並
  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渠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李明成李俊義、陳承哲、蔣店、陳洪淑榮、洪陳玉女
  、陳阿雲王陳玉枝蔣秋圳、陳駿宇陳阿桃、陳美貴、
  陳麗華、陳榮助陳文齡、陳惠美、陳品秀陳舒美、陳舒
  貞、陳志瑜陳育芳、陳雅玲、陳靖瑋黃秋輝黃振村
  黃振章黃振隆黃麗勲黃安琪黃麗美黃俊豪、洪政
  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
  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所示,被告黃麗「勲」,惟民事起訴
  狀載黃麗「」,請依上開查得戶謄本所載為主,陳報何者
  為對?若有誤,請更正;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
  本。
六、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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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