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0號
CHDV,107,補,72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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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陳懷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固稱:「請求判令被告
  鄭林淑媛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下稱系
  爭土地),如附圖A,面積約為15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實
  測後補正),及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如附
  圖斜線部分面積約3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之地
  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毀損原告房屋,妨害原
  告父親名譽。」,惟無法知被告應拆除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
  上物面積為何?及聲明第二項之請求為何?
 ㈠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為何
  ?即被告應拆除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究為土地謄
  本登記之總面積158平方公尺?或如附圖斜線部分之面積36
  平方公尺?
 ㈡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具體法律關係主張為何?及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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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