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7號
CHDV,107,補,607,2018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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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李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
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文開段798地號、鹿和
段564地號、景福段813地號及文開段80地號(該筆土地地政機關
查無資料)等五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惟依上開土
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等於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文開段798地號、鹿和段564地號等三筆土地並無應有部分比例及
景福段813地號土地之移轉比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土地應移轉比例為何,聲請人嗣於107年12
月10日(本院收文戳章)以民事補正狀稱:「彰化縣○○鎮○○
段0000地號、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應繼份比例均為1/1
8、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應繼份比例為1/6、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應繼份比例為1/18;彰化縣○○鎮○○段
00地號仍查無資料。」等語。因此,本件聲請標的價額僅計算彰
化縣○○鎮○○段0000地號、文開段798地號、鹿和段564地號、
景福段813地號等四筆土地應移轉比例,則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暫
核定為新臺幣2,722,207元【計算式:(龍山段1140地號土地面
積166.93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9,800元×應移轉比例
1/18)+(文開段798地號土地面積131.7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
公告現值15,200元×應移轉比例1/18)+(鹿和段564地號土地
面積244.0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6,965元×應移轉比
例1/18)+(景福段813地號土地面積330.42平方公尺×107年土
地公告現值55,702元×相對人李才崇李錦明及被繼承人李克紹
應有部分比例共4/28×應移轉比例1/1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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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