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31號
CHDV,107,家繼訴,31,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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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游木筆 




被   告 蕭游彩綉


被   告 游品  


被   告 游糖  



被   告 游金城  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游彩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緣被繼承人游錦亭於民國99年12月12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 人游錦亭之全體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每人各為1/5。又被 繼承人游錦亭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至於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所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00 號房屋為原告所興建,並非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業經 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公同共有。惟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事 宜無法達成共識,爰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64條 、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鈞院依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等:




㈠被告游品游糖表示: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房屋(未保存登記)確為原告所興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 方案。
㈡被告游金城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㈢被告蕭游彩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 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 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游錦亭於99年12月12日死亡,兩造均為游錦 亭之法定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5。又被繼承人 游錦亭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3之房屋 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除該棟房屋外,其餘土地已辦理繼承 登記完畢。至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門牌號碼彰化縣○○ 鄉○○村○○路00○00號房屋,為原告所興建之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並非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 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繼 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地籍圖騰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年房屋稅 繳款書、房屋照片等件為證,並經證人游青樺到庭證稱:門 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房屋,乃原告出 資興建,該屋所有水電設施亦係原告出資叫伊去處理的,伊 有向原告拿錢,該屋有兩間房間,一間是游金城住的,另一 間是游錦亭住的,比較大空間是原告在做電視護目網等語屬 實。復為被告游品游糖游金城等人所不爭執。而被告蕭 游彩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 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 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被 告蕭游彩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 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



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 案,符合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等權利,被告游 品、游糖游金城亦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被告蕭游彩綉 則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將兩造公 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按每人應繼分比 例各1/5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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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項目 │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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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
│ │面積24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 │1/5,分割為分別共有 │
│ │之1) │即每人各1/20。 │
├──┼────────────────┼──────────┤
│ 0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面積3,659.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分割為分別共有,每人│
│ │分之1) │各1/5 │
├──┼────────────────┼──────────┤
│ 03 │門牌號碼彰化縣大村鄉大崙村大崙路│同上 │
│ │22之3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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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