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74號
CHDV,107,家救,74,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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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邱堂均 



相 對 人 郭韋希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應得予類推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邱聖皓權利 義務行使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89號、第355號), 無資力支出非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彰化市 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 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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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