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232號
CHDV,107,司票,2232,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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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吳秀英因與相對人陳錫裕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秀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
  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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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