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94號
CHDV,107,司拍,19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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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陳心美 

關 係 人 王玉婷 


關 係 人 穎貿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全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心美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48,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王玉婷黃全源穎貿精密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 據等債務,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關係人共同 於107年4月26日所簽發,面額6,048,000元,到期日為107年 11月13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不為清償 ,尚欠5,210,4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於107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 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 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上開提出之文件,堪認本件確有設 定如聲請意旨所述之抵押權,並經登記,且有擔保之票據債



務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應已合於聲請拍賣抵押 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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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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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郭厝 │ │164 │ │00 │22 │96.52 │10000分之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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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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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7 │彰化縣鹿港鎮海│彰化縣鹿港鎮郭│7層鋼筋混凝土 │三層:75.86;合計:75.│陽台:10.8│全部 │共有部分:郭厝│
│ │ │浴路206之7號3 │厝段164地號 │造,住家用 │86 │1 │ │段(1)509建號,│
│ │ │樓 │ │ │ │ │ │面積:2608.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9│
│ │ │ │ │ │ │ │ │9(2)510建號, │
│ │ │ │ │ │ │ │ │面積:385.64平│
│ │ │ │ │ │ │ │ │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圍:10000分之1│
│ │ │ │ │ │ │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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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貿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