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楚苗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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