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42號
CHDV,107,司促,1244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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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楚苗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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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