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35號
CHDV,107,司促,1243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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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周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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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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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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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6,377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1.29%   │             │
│  │      │起至民國107年11月7│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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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2.9447%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逾期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  │
│  │      │         │     │息2.9447%計付       │
│  │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  │
│  │      │         │     │計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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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706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1.29%   │             │
│  │      │起至民國107年11月7│     │             │
│  │      │日        │     │             │
│  │      │         │     │             │
├──┼──────┼─────────┼─────┼─────────────┤
│  │      │民國107年11月8日 │2.9447%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逾期  │
│  │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  │
│  │      │         │     │息2.9447%計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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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  │
│  │      │         │     │計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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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