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周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
│編號│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001 │186,377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1.29% │ │
│ │ │起至民國107年11月7│ │ │
│ │ │日 │ │ │
├──┼──────┼─────────┼─────┼─────────────┤
│ │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2.9447%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逾期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 │
│ │ │ │ │息2.9447%計付 │
│ │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 │
│ │ │ │ │計付 │
│ │ │ │ │ │
├──┼──────┼─────────┼─────┼─────────────┤
│002 │20,706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1.29% │ │
│ │ │起至民國107年11月7│ │ │
│ │ │日 │ │ │
│ │ │ │ │ │
├──┼──────┼─────────┼─────┼─────────────┤
│ │ │民國107年11月8日 │2.9447% │民國107年11月8日起逾期 │
│ │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 │
│ │ │ │ │息2.9447%計付 │
│ │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年息3.2124% │
│ │ │ │ │計付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