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75號
CHDV,107,司促,1207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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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易道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和峰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陳氏玉賢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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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