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易道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和峰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陳氏玉賢即謝慶達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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